行风建设

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院办 文章来源: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 点击数:6930 更新时间:2024-07-04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四川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四川省卫生健康委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通知》(川卫医政函〔202463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系统施策、综合监管,聚焦医药购销领域和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行为,做到“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推动我院行风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主要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后勤物资、基建项目、信息类、外包服务等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商及厂家)聘请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的行为适用本办法。(药品及医用物资、通用物资等配送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递响应文件人员、我院有效合同期内合作商家进行日常工作对接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院内供应商开展新业务及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接待地点

一号楼10电教室

三、接待流程

(一)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或医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申请表》(附件1),须于接待日前十天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申请表》及相关审核资料: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的备案号”,法人营业执照、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单位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扫描件发送至相关接待部门邮箱(详见医药代表接待时间安排表)进行来院预约申请。经我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审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二)接待审批

各相关接待部门接到医药代表预约资料时,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审核相关资料,3个工作日回复是否接待。

(三)备案管理

负责接待职能部门建立医药代表档案,实行备案管理,填写《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2),并留存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和“医药代表备案平台的备案号”,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单位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对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一次,更新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医院纪委、监审室不定期对备案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接待时间安排(详见下表)

医药代表接待时间安排表

接待时间

接待对象

接待部门

预约邮箱

每月第二周星期二上午9:00-11:30

药品类代表

药剂科

ybsdwrmyyyjk@163.com

每月第二周星期二下午15:00-17:30

医用仪器设备类代表试剂、耗材代表

设备耗材办

ywysbk@163.com

每月第二周星期三上午9:00-11:30

基建项目类代表

项目办

ybsdwrmyyxmb@163.com

每月第二周星期三下午15:00-17:30

信息类代表

信息科

ybsdwrmyyxxk2023@163.com

每月第二周星期四上午9:00-11:30

后勤物资类代表外包服务类代表

总务科

ybsdwrmyyzwk@163.com

(五)接待部门及人员

1.接待当日,药剂科、设备耗材科、总务科、信息科、项目办等职能科室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根据供应商洽谈内容需要,接待时请可邀请对应管理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所有接待实行集体接待,接待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监审室应当派员参与接待监督。

2.被接待医药代表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替代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取消接待。

3.负责接待的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待情况均要做好记录备查。接待结束后,由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附件3);条件允许情况下,根据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相关资料保管、归档。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来访规定。医药代表应遵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不得以挂号看病等形式私自接触我院工作人员。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进入我院开展业务,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我院诊室、病房等诊疗区域。

(二)严禁违规接待。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若医务人员和相关职能科室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流程,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同时报告监审办记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

(三)强化日常管理。本管理办法在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畅通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各分管职能部门、保卫科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进行制止并驱离,保留证据,报告监审办记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

(四)建立诚信档案。医院监审办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我院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各相关职能科室收集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守规和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等违规行为每半年集中报告监审办记入诚信档案;全院各科室及职工一旦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在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名义输送利益等违规违纪行为立即报告监审办记入诚信档案并依规依纪处理。

(五)加大惩治力度。我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医药代表,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企业产品在医疗机构内“进销存”等信息。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方式给予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医院纪委、监审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向全院通报批评,纳入医德医风季度考核;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及年度医德考评,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上级纪检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医药代表私自接触医务人员等相关人员或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不听从医院相关部门劝阻撤离的,由监审办约谈涉事医药代表,必要时停止采购其代理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的相关规定自动废止,如与该新规定发生抵触时,从其规定。

 

附件: 1.宜宾市第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申请表

      2.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3.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