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方案(2019)
作者:院办
文章来源: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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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3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水平,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住院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对象范围
参加了当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起付线。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
(三)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150元。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
四、使用范围
全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
五、对历年结转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的处理
(一)使用过渡期。过渡期暂定五年,即暂定使用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使用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普通门诊医疗基金可用于支付城乡居民住院自付部分、自费部分。
六、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