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

宜宾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方案(2019)

作者:院办 文章来源:宜宾市第五人民医院 点击数:15486 更新时间:2021-11-23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水平,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住院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对象范围

参加了当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起付线。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0%

(三)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150元。当年未使用的限额内部分,跨年不结转,家庭成员不能共用。

四、使用范围

全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

五、对历年结转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的处理

(一)使用过渡期。过渡期暂定五年,即暂定使用至20241231日止。

(二)使用范围。202011日起,城乡居民2019年(含)前历年结转的普通门诊医疗基金可用于支付城乡居民住院自付部分、自费部分。

六、本方案自202011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